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勞資調解惡意缺席,小心吃上罰單


 勞資關係科長蔡旺庭表示,近來有部分事業單位收到勞工局調解會議通知,常以沒空或是公司無人能出席為理由,無法出席調解會,造成會議流會,徒浪費行政資源與當事人寶貴時間,為避免此一情形,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收到調解會通知時應準時出席,以免受罰。
 勞資關係科說明,一般勞工發生勞資糾紛,例如雇主欠薪資、積欠資遣費、短發退休金、加班費或職業災害補償等之爭議時調解不成立亦可向法院聲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市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以求和諧且迅速來化解雙方爭議。(左-勞資關係科專員吳旻釗.右-科長蔡旺庭)

民意日報記者彭惠美報導/政府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特別制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統計,今年以來勞資調解會勞資雙方一方因未出席會議,致調解不成立共29件,其中即有13件受裁罰,裁罰比例將近3成。
     勞資關係科長蔡旺庭表示,近來有部分事業單位收到勞工局調解會議通知,常以沒空或是公司無人能出席為理由,無法出席調解會,造成會議流會,徒浪費行政資源與當事人寶貴時間,為避免此一情形,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呼籲收到調解會通知時應準時出席,以免受罰。
    蔡科長說,調解是經由調解會委員或調解人的努力,使勞資爭議的雙方能互相溝通,以迅速解決糾紛之調解機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單位負責人接到調解會開會通知,如無法依開會日期準時出席,應委託公司代表或代理人出席,切勿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而受處罰,倘因未出席受到市府陳述意見通知書時,也應說明未出席之正當理由及附上書面證明,畢竟勞資爭議處理法課予勞資雙方均有出席義務,如未出席又無正當理由係應作為而不作為即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蔡科長表示, 勞資爭議發生最主要原因乃在於勞資雙方無法建立共識,產生休戚與共感情,不僅影響勞資雙方當事人,更可能波及社會大眾,付出的社會成本很高。勞資爭議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勞資關係貴在和諧,勞資雙方應相互體諒,共創雙贏局面。勞工局除盡力協助勞資雙方迅速妥善解決糾紛,將傷害降到最低外,同時透過宣導會、研習會、講習會等勞工法令宣導活動,加強各界建立勞動法令之正確觀念與心態,促進勞資合作。
    勞資關係科說明,一般勞工發生勞資糾紛,例如雇主欠薪資、積欠資遣費、短發退休金、加班費或職業災害補償等之爭議時調解不成立亦可向法院聲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或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市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以求和諧且迅速來化解雙方爭議。若勞資雙方有瞭解勞動基準法令相關規定之需求,可於每週一至五上班時間撥打勞工諮詢專線(永華06-2982331或民治06-6320310),或於週五下午15時至17時親自到永華市政中心8樓,週一上午9時至11時、週四上午930分至1130分親自至民治市政中心世紀大樓7樓,勞工局有提供律師臨櫃免費服務,歡迎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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